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31号(453)。
法定代表人:刘玉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二密镇化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1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因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本院将(2022)吉0521执786号、(2022)吉0521执1208号、(2022)吉0521执1209号、(2022)吉0521执1210号、(2022)吉0521执1212号五件案件合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编号统一采用(2022)吉0521执12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2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海
审判员  姚博予
审判员  宣金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