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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26民初630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淮安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书记员胡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