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992号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光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2元,减半收取6416元,由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