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茂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261号
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羌兴街。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茂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
负责人:药冬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茂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艳芳
审 判 长  秦金涛
人民陪审员  王胡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