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8064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雨怡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皂角树市场(原昭化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天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碧钰,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雨怡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雨怡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