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农架九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民初179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堂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183711437J。
法定代表人:宋启友,总经理。
被告:神农架九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神农架林区大九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5942488897。
法定代表人:岳发明,总经理。
原告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农架九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农架林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