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647号
原告: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道蓬,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4220587H。
住所:长垣县芦岗再造产业园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凡,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浪波,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3102626H。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豪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青,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荣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 何钟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