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芦岗再造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道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金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华,经理。

上诉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6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就案涉买卖合同签署任何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为被上诉人自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现青岛特惠佳工贸有限公司)处承接了171226098号《购销合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上诉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提交了被上诉人与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现青岛特惠佳工贸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公司更名通知”,该通知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与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现青岛特惠佳工贸有限公司)为一体,原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现青岛特惠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由被上诉人承接,该通知上有被上诉人加盖的公章以及法人章。上诉人并未提出171226098号《购销合同》系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签署。原审法院未审查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直接认定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12月26日,上诉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71226098号的《购销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的需方为上诉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时提供了《公司更名通知》,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通知上诉人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更名为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由被上诉人潍坊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管。上诉人与青岛特惠佳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61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