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4943号
原告: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义,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76307953H。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道蓬,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4220587H。
住所:长垣县内。
原告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特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长垣市永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