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7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良白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310-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忠,经理。
上诉人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上诉人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娟
审判员  杨威
审判员  余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