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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39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良白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寅博名下价值20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