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6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良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辉乐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辉乐豪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玲玲
人 民 陪 审 员 盛 昭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伯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叶 瑞
书 记 员 赵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