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6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良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辉乐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辉乐豪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玲玲
人 民 陪 审 员   盛 昭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伯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叶 瑞
书  记  员   赵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