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9029X,住所地安微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8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束庆然。
被执行人: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P0QBE9T,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杭井强。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2执3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