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83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9029X。
法定代表人:束庆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芹,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高辉,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福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紫娴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