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270号
原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9029X。
法定代表人:束庆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芹,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高辉,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广,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蓬园林)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蓬园林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381500元及违约金19075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挂靠原告承建宿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原告把业主方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均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予以挪用,且不经核实擅自以宿州院子项目部的名义后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垫付该农民工费用,被告承诺在2021年5月18日前支付该笔款项,应该承担190750元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人民法院,请依法支付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一、本案案由根据原告诉请及相应证据及本案事实,本案非追偿权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纠纷;二、****非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紫蓬园林对****的诉请。案涉工程宿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为被答辩人紫蓬园林整体转包给合肥珺泓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珺泓合作社),****为案涉工程紫蓬园林项目经理并作为珺泓合作社代理人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并非工程实际承包人,非工程实际受益人,因此****非适格被告;三、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就案件中紫蓬园林部分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过高,应当依法调整;四、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就案件中紫蓬园林支付工资数额持有异议,应当以欠条、承诺、转账凭证记载数额为依据;五、案涉工程已经结束,但紫蓬园林没有与珺泓公司完成结算,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存有异议,作为珺泓公司代理人的****有权要求紫蓬园林公司按照转包协议据以结算。
经过庭审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7月29日,紫蓬园林(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乙方挂靠甲方名义,承建宿州院子工程,由于甲方已经把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现在鉴于乙方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未付,导致农民工投诉上诉,给甲方带来了极大损失。乙方向农民工打了欠条,欠条金额共计564851元。现在甲方对乙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垫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甲方为乙方一次性代付给宿州院子工程农民工拖欠工资共计564851元,乙方承包的宿州院子工程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所有农民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报酬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乙方给农民工出具的所有欠条均作废;二、甲方为乙方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以实际支付为准,乙方承诺在2021年5月18日之前全额支付给公司,逾期未支付,乙方承诺甲方代付工资的50%作为违约金。三、就宿州院子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乙方所有农民工放弃用任何手段和途径再对甲方进行投诉、仲裁、诉讼。四、该工地所有的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材料款等纠纷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由紫蓬园林唐照平签字,加盖公司印章,乙方由****签名。”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6月22日,****分别向郭勤、沈尊红、王**等31人出具欠条,共计欠付农民工工资38150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该费用已由原告代为垫付,上述31人收到款项后均出具承诺书和收条。
2016年8月8日,紫蓬园林(承包人)与安徽龙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汇置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宿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开工日期:2016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总金额830万元。合同中****为项目经理。
2016年9月6日,紫蓬园林(甲方)与珺泓合作社(乙方)签订《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甲方同意将上述工程由乙方以甲方项目部名义实行大包干施工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按已收到的工程扣除有关费用(按照工程结算价总额的2%)转给乙方。合同中约定:…6、承包期间乙方按工程进度收取的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必须转入甲方账户,待扣除乙方应交的管理费、由甲方交纳的相关费用和税金等行政费用、扣除材料款(如果有的话)、机械费用后,其余工程款转给乙方。…8、乙方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如造成不良反映或后果,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用以拖欠的施工人员工资。…11、本工程施工保修责任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甲方名义在外的债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代表由****签名,加盖有珺泓合作社的印章。
原告制作《苏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明细单》中付款明细中有“支付珺泓”的苗木款、人员工资,有“支付****个人”人员工资,工程款到账706万元,开票金额为747万元。备注:另2017.8.15****借款20万元未归还,垫付农民工工资381500元未记。
本院认为,原告与珺泓合作社签订的《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实质上是原告将其承接的涉案项目整体转包给珺泓合作社的转包协议,约定双方在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甲方名义在外的债务后协议自动失效。虽然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签订的《协议书》,载明****挂靠原告承建宿州院子工程,但是原告未提供双方的挂靠协议,对于被告提供的《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也未持异议,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和珺泓合作社为合同相对人,****作为珺泓合作社的代理人,其就涉案项目向农民工出具欠条系代表珺泓合作社的职务行为。原告代为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其与珺泓合作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向珺泓合作社主张偿还,****作为被告不适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1元,由原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1:原被告举证
原告紫蓬园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一、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先行垫付,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为准,被告偿还期限为2021年5月18日前,逾期承担50%违约金。
二、承诺书、身份信息、欠条、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被告共计垫付费用为3815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原件(除被告身份信息)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协议书,证明案涉工程宿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为被答辩人紫蓬园林整体转包给合肥珺泓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珺泓合作社),****为案涉工程紫蓬园林项目经理并作为珺泓合作社代理人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并非工程实际承包人,非工程实际受益人,因此****非适格被告;
二、宿州院子售楼部及样板区景观绿化工程明细表;肥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3民初360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虽然该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不为合肥珺泓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认可,但自该表中可以明确紫蓬园林与珺泓合作社的转包合同得以履行,从而进一步证明****为案涉工程承包人珺泓合作社的代理人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并非工程实际承包人,非工程实际受益人,因此****非适格被告。(被告证据系当庭提供)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