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55号 申请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902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街东延长线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MA3CCUP18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302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