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44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9029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POQBE9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合肥市紫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被告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以疫情防控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