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商初字第0812号
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系***之女婿。
被告孙**,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虞峰
审判员季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