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

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3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玲,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中园)。
法定代表人:许瑞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红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友谊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
原审第三人: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锦绣路iv>
法定代表人:刘琤。
上诉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围绕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及责任认定的基本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  君
审 判 员 贾 建 中
审 判 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迪金
书 记 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