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

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2507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玲、刘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云海,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
第三人: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0元减半收取22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65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桂华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