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8338283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4170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海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蔡瑞兴,该村村主任。
原审被告: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51331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西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93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