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825号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8029D,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华中园)。
法定代表人:许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939,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51331Y,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21)苏02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移送执行书: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各负担14700元。本案由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民事裁判涉诉讼费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