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68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号。
主要责任人:高克俭,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建。
被执行人: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
被执行人: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坤。
被执行人:**,女,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吴鼎富,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黄红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夏小利,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吴鼎富、黄红建、夏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应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利息197655.4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38%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吴鼎富、黄红建、夏小利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合计28180元,由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吴鼎富、黄红建、夏小利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经本院司法拍卖成交,尚未完成过户。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金 叶 锋
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