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与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6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和平街1号。
负责人高熠,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1年5月26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华士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豪华公司应归还农商行华士支行借款2015400元及利息,**、***、***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四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共2181675股,本院对其持有的上述股份组织了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名下另有位于江阴市××街道英伦尚郡187号的房产,已抵押给民生银行无锡分行;被执行人豪华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的房地产,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地产;豪华公司名下另有汽车一辆,但经多方查找,未能发现该车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华士支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份进行了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被执行人豪华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车辆也无法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及查控结果予以认可,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豪华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