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6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和平街1号。
负责人高熠,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1年5月26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华士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豪华公司应归还农商行华士支行借款2015400元及利息,**、***、***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四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共2181675股,本院对其持有的上述股份组织了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名下另有位于江阴市××街道英伦尚郡187号的房产,已抵押给民生银行无锡分行;被执行人豪华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73号的房地产,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地产;豪华公司名下另有汽车一辆,但经多方查找,未能发现该车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华士支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份进行了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被执行人豪华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车辆也无法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及查控结果予以认可,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豪华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