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辽阳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234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心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红星小区新华路北五组团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63600元及违约金167400。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10月26日、2023年1月13日、3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情况,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五个,划拨银行存款人民币189824元,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72114元,缴纳执行费17710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辽K1155***松花江牌车辆一台(2000年4月1日注册),车牌号为辽K1××**号松花江牌车辆一台(1999年5月1日注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于2023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8982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72114元,缴纳执行费17710元)。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1002执23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