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交汇处海拓大厦4E。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委托代理人:刘志望,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百子园工业区×××××面达康路西面。
法定代表人:邓某1。
上诉人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给上诉人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