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彤天路101好千人之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7069555N。
法定代表人:徐魁,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区商业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91395722E。
法定代表人:范英超,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7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7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赵卫强
书 记 员 刘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