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自通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自通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自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江苏南自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芜仲字第284号裁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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