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自通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3651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3033元,由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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