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自通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自通华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自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彤天路101号“千人之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7069555N。

法定代表人:徐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28869W。

法定代表人:黄云闻,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南自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5日、4月21日、5月18日、6月22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