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上海万息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陆小琴,系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万息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