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9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上海万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U区38号。
法定代表人:陆小琴,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万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