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轩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00号
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琼。
被告: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远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慧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