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民初3812号
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鸿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珍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