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百树广场小区15幢3单元401室。最新年报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区卫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98398802U。
法定代表人:罗有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81072908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4号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8745283930X。
法定代表人:杨卫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波,云南通恒(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91064245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均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该新证据的审查认定,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世兰
审 判 员 周付翠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帕莹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