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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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常绪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台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蟠桃山村综合农林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香山美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台门镇香炉山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以下简称道桥工程队)、赵余会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香山美家庭农场(以下简称香山美家庭农场)、葫芦岛蟠桃山村综合农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林合作社)、葫芦岛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原审被告新台门镇人民政府、新台门镇香炉山村民委员会、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葫芦岛市连山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水坑的真正责任人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