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1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白马石乡下三角村52号。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龙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队队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连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