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9民初8762号
原告: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25967R。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超,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光路1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9907。
法定代表人:管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9,500.74元,并支付违约金64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20.8元(以欠款金额129,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22日起暂计至起诉时,实际应计至129,500元付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宝能汽车公司辩称,对欠付服务费129,500.74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只能择一主张。
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原告汉斯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2021年综合水质处理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就原告汉斯公司为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提供综合水质服务达成协议,并约定:卖方每月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买方见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周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等。
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汉斯公司按约提供了综合水质处理服务,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亦按约支付了2021年5月至11月的合同款项。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原告汉斯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合同款项229,500.74元的相关发票后,仅在2022年2月25日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129,500.74元至今未付。
2022年5月22日,原告汉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涉《服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在接受原告汉斯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后,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汉斯公司的相关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认定被告宝能汽车公司除了应支付服务费129,500.74元和违约金129,500.74元×5%=6475.04元,还应支付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LPR的标准以服务费129,500.74元为本金计付)。原告汉斯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6475元和利息计算的本金129,500元均低于上述核算金额,视为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主张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不应同时适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汉斯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为2022年2月10日至4月21日连续十周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未按约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其所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为2022年4月22日之后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仍继续逾期未付款的法律责任,两者均系被告宝能汽车公司违约未及时付款导致原告汉斯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两者系分时段分开适用,并非同时适用,被告宝能汽车公司除了应按约履行支付违约金的合同义务外,还应继续承担原告汉斯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的经济损失即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29,500.74元、违约金人民币6475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29,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元和保全费1201.98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514元和保全费1201.9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14元和保全费1201.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华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  妙  茹
书记员 罗秋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