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汉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460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汉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25967R。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超,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汉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园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