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25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
被告: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葛某、王某。
被告: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经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某甲。
被告:济宁市高耸安桥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济南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高耸高桥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胜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