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步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502号
申请人:步某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33949D。
法定代表人:宫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步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步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步某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