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316号
申请人:步某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33949D。
法定代表人:宫瑞。
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4月7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