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审被告: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33949D。
法定代表人:宫瑞,总经理。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上诉过程中,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思平
审 判 员 扈 琳
审 判 员 史海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亓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