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694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JYUTX1W,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医院往西1000米路南。
经营者:***。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33949D,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