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6967号
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54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411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创业中心大楼一楼、八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558095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214元,减半收取246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07元,由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