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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054号
原告:平湖市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路238号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CW5W7K。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4115U。
法定代表人:吕德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屠林妍
书记员张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