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建林、王春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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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4977号
原告:金建林,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殳征军,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4115U。
法定代表人:吕德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芳,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建林与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建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2608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建林负担。
审判员潘国琴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