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41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交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不向其收取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1992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