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千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5859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0号1幢1单元9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
被告成都千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六斗渠路。
法定代表人骆正任。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