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2364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0号1幢1单元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433589。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波,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邓双镇)兴化10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60080022C。
法定代表人:李中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积焱,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