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2364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0号1幢1单元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433589。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波,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邓双镇)兴化10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60080022C。

法定代表人:李中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积焱,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茜